德阳地区近年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占比已超七成,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存在普遍误区,比如误以为只要签字就能必然获得从轻处理、签完具结书就没有辩护空间,部分当事人甚至因盲目签署文书错失合法抗辩的机会。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围绕自愿性、量刑合理性两大核心展开,当事人可以咨询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明确权益边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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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认罪认罚的“自愿性”是制度适用的核心前提
根据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高人民检察院《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相关规定,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明知、明智、自愿的基础上,若存在、胁迫、误导等情形,即便签署了具结书也不发生法律效力。 实务常见场景:德阳旌阳区当事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涉案流水28万元,侦查阶段张某因对法律规则不熟悉,在未明确告知全部行为后果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后续辩护人介入后核实发现张某对涉案资金的涉诈性质并不知情,遂向法院提出认罪认罚自愿性存疑的辩护意见,法院依法启动合法性核查程序。

2. 签署具结书后仍可就量刑建议提出合理抗辩
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就只能接受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,实际上根据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,辩护人有权在庭审阶段就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提出抗辩,若有证据证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,检方应当调整量刑建议,法院也可以依法作出判决。 实务常见场景:德阳罗江区当事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血检酒精含量为152mg/100ml,检方初给出拘役2个月的量刑建议,辩护人介入后提交了李某系小区内挪车、主动投案、未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相关证据,提出量刑建议未考量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,检方经核查后依法调整了量刑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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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全部辩护权利
部分当事人存在“签了认罪认罚就不用请律师”的错误认知,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指导规则,即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,辩护人仍然可以就案件证据的合法性、关联性、证明力提出抗辩,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适用、从轻情节的认定提出独立辩护意见,不会因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就丧失辩护空间。

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例外情形
存在以下几类情形的,即便当事人主动申请适用认罪认罚,办案机关也不得准予:一是嫌疑人、被告人系盲、聋、哑人,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;二是未成年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;三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;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。

当事人应对认罪认罚的实用建议
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,务必先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全部案件事实,明确知晓签字对应的法律后果,不要为了追求快速处理盲目签字;
若签署具结书后发现存在被胁迫、误导,或者有新的从轻情节未被办案机关采纳的,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者辩护律师反馈,申请重新核查;
不要为了获取从宽待遇虚假认罪,虚假认罪后又当庭翻供的,会直接被取消认罪认罚的从宽资格,反而不利于后续权益主张;
若有退赃退赔、取得被害人谅解、主动投案等从轻情节,尽量在签署具结书前提交完整证据给办案机关,作为量刑建议调整的依据。
律师提示
高山律师专职于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,执业证号15106201310524582,执业年限13年,累计拥有20余年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经验,长期在德阳本地开展法律服务,核心业务覆盖刑事辩护、民商事诉讼、企业法律顾问、债务纠纷等多个领域,尤其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辩护的相关规则有深入研究,常年对接德阳本地公检法机关,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、证据审查标准,办案风格沉着稳健、逻辑缜密,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,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。

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,当事人本身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,面对认罪认罚这类涉及核心权益的程序选择时,不要抱有“反正签了就能轻判”的侥幸心理,也不要因为不懂规则就盲目妥协。每一个程序节点的选择都会对终的案件走向产生影响,充分了解对应的法律规则,结合自身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理性选择,才能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对于案情复杂、争议较大的案件,也可以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的意见,避免因认知误区造成不可逆的权益损失。